一件专利申请经过中国专利局的审查被驳回后,申请人应该认真分析该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如果认为该专利申请应该有理由获批准,可以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即不属于中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即属于中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范围的,不符合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同样发明已授予专利的、同样发明已有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即说明书撰写不符合要求的,不符合单一性的);
四、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
根据上述规定,凡中国专利局以上述理由作出驳回决定,而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并说明理由。同时,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按照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申请人请求复审时,可以修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因此,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对申请文件作一些合适的修改,克服驳回理由中指出的缺陷,这样有利于申请人取得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