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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 2016-04-27 来源:
  •  
    杭政办函〔2014〕1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深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加强创业引领。深入实施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研究制定扶持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推动市级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政策由主城区向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延伸,充分发挥我市“国家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全国创业先进城市”的引领示范效应,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继续走在前列。
      (二)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提供工商注册便利,放宽市场准入,优化创业环境。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自主创业(创业项目为我市当年度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下同)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创新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担保机构合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给予不超过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继续实施杭州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风险池”基金项目和“海大基金”、“涌泉计划”等项目,引导和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投资、贷款、担保等服务。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带动3人以上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鼓励网络创业。在校大学生及高校毕业生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网上创业或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领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参保管理办法及缴费标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无偿资助、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网上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以杭州市网尚创业园为龙头,建立杭州市网络创业孵化联盟,打造集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孵化为一体的综合性网络创业平台。引导并支持社会资源开办各类网络创业园,为大学生网店、网络创业企业提供更为便捷优质的综合服务。以上各项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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