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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8-10-05 来源:
  •  

    各区、县(市)财政局、经信(经发)局: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精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制定了《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附件

    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信专项”),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第三条 管理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的重点评价。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明确工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竞争性分配的方案申报,确定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负责全市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补助项目的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实施绩效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 申报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一)申报对象: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 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有关节能、环保、安全、消防、卫生、质量等标准要求。

    4. 项目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分项条件。申报和推荐的项目应明确产业分类,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个产业分类,避免交叉重复。

    第六条 支持重点

    (一)重点支持产业

    2. 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力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4. 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全面实施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联动推进“互联网+”“机器人+”“标准化+”“大数据+”在传统制造业领域的融合应用,不断提升产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服务化、国际化水平。

    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市工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开展项目征集,重点支持上述产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重大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突破、公共服务平台、推广示范应用、产业链配套提升。

    2. 实施重大技术改造,促进有效投资;

    4.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6. 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工信领域制造业“双创”平台、特色小镇、制造业研发设计创新平台、企业研究院、企业设计院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8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其他重点工作。

    工信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因素法、项目补助等方式进行分配,并可根据产业和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二)因素法分配。主要指用于支持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落实工信经济目标任务、信息经济、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新墙材和散装水泥等部分工信专项资金。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工业投资额、工业增加值、信息经济增加值、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小微企业上规模等省、市重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和对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相关工作任务的考核评定结果、历年项目数等因素指标,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由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按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其中:

    2.节能降耗因素:按照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确定;

    4.其他分配因素:根据年度工业与信息化工作重点确定。

    (三)项目补助分配。主要指用于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信领域产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用补助的方式。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依据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按项目实际发生的投入等因素确定补助方案,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申请审核

    (一)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的,每年根据当年安排用于开展竞争性分配的领域,由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相关方案,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公示等程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采用项目补助分配方式的,根据市委、市政府政策文件、会议纪要等有关精神,经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所在区县(市)初审上报,市经信委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一)采用竞争性分配的资金,由市经信委与获得竞争性分配资金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实施期限、实施内容及预期目标等内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根据确定的试点示范项目和竞争性分配标准下达资金,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按照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和项目进度情况审核拨付资金,并在次年3月底前,将竞争性分配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

    (三)采用项目补助方式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项目审核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正在实施或“一事一议”的项目,需分期拨付补助资金的,须在首期资金拨付前,由市经信委、项目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项目实施企业签订三方责任书;项目完成后,须出具项目验收报告,根据验收情况,清算和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工信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工信专项资金试点示范和重点资助等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和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市经信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工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工信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检查,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工信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于发现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工信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工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8687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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