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要求,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班《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区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政策公告如下:
(一)小微企业
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企业。2019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列为补助对象:
① 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2.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① 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① 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4.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二)个体工商户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2019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或今年1-4月双定户定额由起征点以上调至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一)小微企业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业,一律不予补助:
③ 未在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④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
⑤ 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
⑥ 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补助:
③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④ 列入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个体工商户;
⑤ 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每户1000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2000元。
通过“亲清在线”平台申报。系统网址:
https://qinqing.hangzhou.gov.cn
亲清在线账号体系与浙江政务服务网的账号体系相同,登录“亲清在线”平台后,选择“惠企政策”栏目,找到所在江干区,点击进入,开始申报。
2020年7月22日8:30至2020年7月28日24:00
政策咨询电话:0571-86527322、0571-86023939
咨询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含双休日)
补助资金使用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优先用于以下支出:
(一)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二)支付生产经营房屋租赁费;
(三)支付生产经营性贷款利息;
(四)支付生产经营性水电气等费用;
(五)其他符合纾困政策的相关支出。
1、问:登记机关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可以申请补助?
答:可以,请根据您营业执照的住所地(经营场所)所在辖区选择相应的申报入口。
2、问:小微企业如何确认?
答:可以登录浙江小微公众号中“微查询”进行查询。
3、问:小微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企业,是否属于补助范围?
答:是。
4、问:限额以上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补助范围?
答:是。
5、问:补助条件中提到的登记注册信息、异常名录等数据以什么时间为准?
答:系统数据采集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